萍府发〔2020〕3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江西省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19〕22号)精神,经研究,我市衔接取消行政权力事项1项,衔接调整行政权力事项6项(含下放5项、委托1项)。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衔接和落实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监管措施,优化工作规程,确保行政权力事项放的下、接得住、管得好。要加大宣传,强化政策解读,做好审管联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1.衔接省政府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衔接省政府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萍乡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衔接省政府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
实施 |
事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市卫健委 |
对全省计划生育部门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政策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手段,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开展统计科学研究,以及在统计工作中抵制弄虚作假、纠正重大统计错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第三十八条 |
|
附件2
衔接省政府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
实施 |
事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市住建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
下放事项。仅限“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核准”。 |
2 |
市住建局 |
建设工程勘察丙级资质认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
下放事项。属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乙级及乙级以下资质认定”子项。仅限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丙级、工程勘察专业类(水文地质勘察)丙级、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丙级。 |
3 |
市住建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 |
下放事项。仅限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二级)权限。 |
4 |
市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第四条、第五条 |
下放事项。仅限除黑火药、AB级类烟花外(即引火线、爆竹、CD级烟花、国储退役单基粉)的烟花爆竹生产建工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5 |
市应急管理局 |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其所属单位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二十六条 |
下放事项。仅限中央管理的总公司省级总部其所属单位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应急预案备案。 |
6 |
市林业局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698号修正)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公布,第42号修正)第六条 |
委托事项。仅限临时占用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审批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