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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经济开发区鼓励客商投资若干规定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主攻工业、兴工强市”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拓宽投资渠道,发展民营经济。把开发区建设成为萍乡工业重区、城市新区、和谐稳区、生态园区,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我区投资兴办实业的客商,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工业项目的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者须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如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土地转让后的收益全归投资者。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长年限:居住用地70年;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60年;农业、商业、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综合用地50年;旅游、娱乐用地40年。期满后,可依法续期使用。

  第四条  入区企业取得的土地,由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搞好“六通一平”(即通电、通路、通邮、通水、通有线电话、通有线电视和平整土地)。也可以协议方式确定由投资者自行平整土地。

  第五条  新办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五年之内依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将前两年的100%、后三年的50%以工业发展基金的形式扶持给该企业用于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对纳税额较大的工业企业,区财政将比照其相应的增长幅度给予更大的政策扶持。   

  第六条  投资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的,免收建设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比照其房产出租所纳税额在8年内每年以工业发展基金的形式补贴给投资者。

  第七条  投资大型宾馆(四星级〈含〉以上)、大型旅游项目以及三产项目且固定资产投入达8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营业之日起五年内,将前两年的40%、后三年的20%奖励给投资者。

  第八条  鼓励、支持客商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400万元的,除享受国家、省、市农业优惠政策外,农口主管部门在技术服务、项目配套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九条  鼓励流通贸易企业入驻区经贸大厦,优惠及奖励政策具体参照萍开管办字[2007]15号《关于印发<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经贸大厦对外招商方案>的通知》执行。

  第十条  设立出口创汇奖励机制,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外向型经济,对企业出口创汇1美元,区财政补贴3分人民币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规模较大的的工业企业,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确定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客商投资的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区本级实行零收费。

  第十三条  对投资工业项目的水、电、气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全市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凡来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所有证照(特种经营许可证除外)由引进单位或区招商部门协助办理,属区内办理审批手续的,在9个工作日内办完;须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引进单位或招商部门协助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入区企业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存在困难和问题,由引进单位提供终身服务制。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的工业企业,区管委会将指定一名领导进行挂点服务。

  第十六条  凡在区内投资的客商以及外来企业需要到区外聘任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区管委会核发客商证。其子女入托、入学凭客商证或区招商部门证明,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凡客商本人、家属、子女及其企业聘用的区外员工到我区落户的,只收工本费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从教育和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在执法检查中,首次发现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处罚的,采取先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再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对企业作出一万元以上的罚款或冻帐封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等重大处罚决定的,实行重大处罚备案制度,执罚单位在执法时须向区法制办和优化办备案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三乱”现象的发生。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进入区内工业企业检查或传讯企业管理人员。对重点企业区管委会实行挂牌保护,颁发“区重点保护企业”牌。

  第二十条  坚决制止强行承包工程和强买强卖现象,严惩干扰企业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外来企业对“索、拿、卡、要”和干扰企业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事件等违法违纪行为或未经区管委会批准进行的各类检查,可向区管委会法制办和区优化办(设在区监察局)投诉或向区公安分局举报。

  第二十二条  入区企业享受国家《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国家、省和市制定的其它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萍乡经济开发区招商部门负责解释,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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